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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我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实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 通知(桂水基[2004]46号)

日期:2018-08-31

各市水利(水电)局、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的有关规定,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也是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企业事故风险,增强企业预防和控制事故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使施工企业职工在施工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合理的经济补偿。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28号令)、《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3〕107号)精神,结合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全面实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要求

2004年12月1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项目(或标段)全面实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手续,建设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把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前要把工程项目(或标段)是否投保建筑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审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

二、保险对象

参加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现场施工的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鉴于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等特点,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一旦该工程项目发生人员意外伤害,只要是在该工程发生的,都应该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负责赔付。

三、保险期限

自投保之日(或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或投入使用)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

四、保险金额

根据我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的最低保险金额标准和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际,确定我区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每一被保险人12万元,其中意外伤害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2万元。

五、保险费计取标准

保险费包含在工程合同价内,各工程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规定投标报价必须包含保险费,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标底(或施工招标预算)也应包含相应标准的保险费。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3‰,取费基数为不含保险费本身的建安工程合同价(报价或预算价)。保险费在节余的建安工程投资开支,不足部分从预备费开支。

六、保险费的支付

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垫付,由工程施工单位承担。任何单位不能向职工个人收取意外伤害保险费。

请各市水利(水电)局将此通知转发至各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及所在地各水利水电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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